中国联通移动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基于对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甲方自愿申请成为乙方移动用户,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
(一)乙方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客户: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本人及代理人/监护人有效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
2、单位客户: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当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时,移动电话终端设备还应具备相应功能,否则可能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甲方将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 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
(二)因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等原因,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客户的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因甲方未及时修改初始服务密码或不慎泄露服务密码导致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向客户明码标价,公告计费方式、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的,在乙方公告确定的生效日起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 准支付违约金;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网络服务。 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
(四)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0:00至当月最后一日24:00。(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五)甲方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费、功能费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业务或其它收费业务由第三方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布。
(七)因甲方手机终端中的软件自动升级等原因产生的网络流量,甲方应承担该笔流量所产生的费用。
(八)甲方如需开通国际及台港澳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信用评级情况要求甲方交纳一定的预付款。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1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但乙方不承担上述情形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话费信用额度时(信用额度是指用户可以用于透支消费的最高话费额度),应及时补充交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话费信用额度时,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三)甲方发送违法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的,乙方有权依据接收客户举报或投诉关闭甲方信息发送功能。